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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仓山建设局人员收“好处费”造建房许可 判刑5年半

    2015-03-12 08:14 福州晚报 评论

    为了帮助不符合条件的建房者通过建房审批,仓山区建设局工作人员郑某帮对方伪造了相关材料,事后还收了对方给的“好处费”。日前,福州市中院终审以受贿罪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数罪并罚,判处郑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

    2000年至2003年期间,时任仓山区仓山镇先锋村城管员的郑某某(另案处理),找到时任仓山区建设局工作人员的郑某,请他为部分不符合补办规定的仓山镇先锋村村民补办个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郑某某还向郑某承诺,事成后会给郑某一定的“好处费”。郑某答应了郑某某的请求。

    此后,郑某多次通过电脑扫描、套打方式伪造仓山区建设局印章及局长签名,以此伪造出60多份仓山区个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对应的仓山区村民建房申请表。他将这些规划许可证交给郑某某,随后收取郑某某送上的“好处费”共5万余元,同时将对应的建房申请表归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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